合同诈骗罪之主观要件分析

合同诈骗罪之主观要件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理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核心即是以虚构事实获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产交付于行骗人。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这一类罪名中的特殊罪名。因此,合同诈骗罪也符合诈骗罪主观要件的一般构成。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而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这种情况下,因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而遭受损失的合同相对人只能提起民事索赔,不能以被诈骗为由报案。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例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虚假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财的手段,诈骗故意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作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经济类犯罪之一,因其的民事属性与刑事属性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因此,在认定合同诈骗属刑事诈骗犯罪还是民事欺诈行为时,须结合当事人的主观以及客观表现,综合全案的信息予以认定。

                                                  

2014-07-26 00:53: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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