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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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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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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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因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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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伪基站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而该《意见》是2014314日开始实施的。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的行为发生在2014225日至27日,共计两天半的时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能依据后法,即该意见,来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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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判决被告人有罪。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发送短信的行为,造成了一万以上的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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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根据该解释,只有在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才构成本罪。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就是究竟有没有造成一万以上的用户通信中断。而根据本案的证据,张某某是2014225日才开始发短信,到27日中午被抓,只有两天半的时间。除为自己发了一份广告外,只发过一个房产广告和一个理财广告。无论从时间上看,还是从数量上都是情节非常轻微的。从公诉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来讲,也没有客观的计算出究竟影响到了多少用户,也未作一个客观/公证的鉴定,只是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作了《现场设备勘验报告》及后续的几份《补充材料》。而制作这个《现场设备勘验报告》的两人中更是有本案的报案人王利民。另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本身也是被害人,也是报案人。报案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是不能作为本案的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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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所以其提交的《现场设备勘验报告》及后续的几份《补充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这份《现场设备勘验报告》及《补充材料》中的结论并不明确。《补充材料》中对勘验报告的四个数字分别作了解释:“软件操作界面显示发送30001条短信”,但其后认为“界面显示条数可以在软件界面上直接修改,操作十分简单”。被告人张某某本人也认可,为了让客户满意,故意把发生短信的数字调高了。故,这个数字不具有参考性。第二个数字3581条,和第三个数字3573户,表述为“显示该伪基站共发送短信3581条,涉及用户3573户,此处两个数字分别为从后台日志1send data )中统计得到发送短信的数量/收到短信用户的数量(针对用户唯一识别码剔重后得到的用户数)。第四个数字是“受影响用户140641户”,材料表述为“该数字为从后台日志2中统计曾经驻留至伪基站网络剔重后的用户数(包括收到短信的用户和驻留过伪基站但未收到短信的用户)。该《补充材料》又指出“我们认为实际发送短信数量可优先参考后台日志统计出的短信条数(第二个数字),也就是3581条,并需参考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如果后台日志被删除,仅参考界面显示条数即可。而考虑到修改难度,实际造成移动用户通信中断的数量,可优先参考第四个数字。对于第四个数字,辩护人认为:首先,这个数字在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报告中,并没有出现这个数字。因此,不具有参考性。其次,中国移动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就是本案的报案人,也就是被害人,所以中国移动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最后,中国移动出具的《补充材料》中的原文是“受影响用户140641户”,受影响与造成通信中断是两个概念,刑法上要求的是“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并不是说一万以上用户受影响,所以,这个数字显然也不具有参考性。辩护人认为,唯一具有参考意义的数字,应该是第二个和第三个数字,就是发送短信3581条,收到短信用户3573户”。这两个数字来源于后台,不会被修改,且在公安的现场勘验报告中也列出了这两个数字。而根据这两个数字来看,并未达到一万以上,故不应给被告人张某某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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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人张某某在发送短信时,不知道该行为是犯罪行为,更不可能认识到其行为是危害公告安全的行为。在其行为发生后,即拘留当日2014227日,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给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上面显示: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伪基站设备。逾期仍然设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以经查实,视为责令停止使用后据不停止使用,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从该《通知书》的内容来看,也是在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然使用的,才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本案中,被告人是第一次接到这个《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并未使用过伪基站,故不应按其犯罪处理。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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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退一万步讲,即便张某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也仅仅发送了两天半的短信,而且短信内容只是房产/理财广告,不涉及到诈骗等内容,可以说情节非常轻微。社会危害性非常小。如果仅仅因为发了两天半的广告短信就给被告人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这一重罪,这对于被告人来讲显然是处罚过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该《意见》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显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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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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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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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王永灵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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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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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被告人最终无罪释放 0H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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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8: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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