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义 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金义商初字第7219号
原告:毛某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浙江省义乌市**街道。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住址:浙江省义乌市**街道。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 住址:浙江省义乌市**街道
原告毛某某为与被告吴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某某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李某某归还原告毛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5年12月28日起每月归还2万元。被告吴某某、李某某如果逾期归还的,则原告有毛某某有权按23万元向法院申请执行(扣除已经归还的款项)。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被告吴某某、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某 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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