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A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A某母亲曹某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A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

今天我们坐在这里,深知责任重大,同时也感觉到非常痛心,为A某这样一个年仅17岁、懂事爱家、孝顺母亲、以其柔弱肩膀扛起家庭重担的单亲少年而今必须面对被控抢劫罪事宜难过。我们希望合议庭能够在此查明事实,给A某一个继续信任社会、相信司法的理由!也给A某一个承担家庭责任重担的机会!我们强烈要求:将A某无罪释放!

一、首先,辨认人必须指出本案程序上的错误,公安机关在讯问A某的时候,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可以通知”,也即可以不通知,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应当通知”,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讯问A某的时候,应当通知其亲属。因此,A某的供述取证程序不合法,建议不予以采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里规定的意思是公安机关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

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位阶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位阶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本案当中,指控A某参与抢劫的证据主要是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麻辣烫摊主陈某的证言。经过我们注意对比分析,律师认为:A某的行为是拉架还是打架证据不足,指控A某参与抢劫的证据不足。

首先非常感谢审判长,在律师提出要求证人、被害人等出庭的时候,第一时间通知并满足律师提出的要求,虽然陈某、廖某不愿意出庭作证令人遗憾,但我们真诚地感谢法官,感谢法官如此重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也诚恳的恳求法官,继续查明本案事实,切实保护未成年人A某的合法权益。

1、廖某和李某的陈述能够证实:关于事情的起因,是着黑色衣服的发烟男子,并不是着红色衣服的A某。

2、廖某和李某的陈述能够证实:本案当中先动手的人,是拿啤酒瓶砸向被害人的黑色衣服的男子,并不是红色衣服的廖某。

3、廖某、李某、陈某的陈述能一致的证实:后来的男子(指廖某)有动手拿凳子砸向廖某,但该动作究竟是拉架还是打架,我们认为证据存疑,不能认定:

第一,A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今天的庭审一直都是一致的在说:自己是拦着拿凳子准备砸向廖某的钟某,最终还是没拦住,钟某将凳子砸向了廖某。A某一直供述自身在拉架而不是打架,而且不知道是谁抢了钱。

第二,廖某是被害人,其陈述直接关系到本案定罪与否,确实,廖某当晚受到了伤害,但廖某关于A某动手部分的陈述难以令人采信:通过庭审询问证人唐某和A某可知:案发后,从廖某带齐十几个人去飞舞KTV找人的过程和所有的言行来看,其要找的是另外三人而非A某,在寻找未果的情况,才找了A某出气并送他去派出所。我们认为:本案有证人唐某的庭审证言证实:A某只是廖某寻找真凶未果的替罪羔羊。

第三,既然证人陈某看到了打架的全过程,但为何其证言当中没有关于抢钱的供述,令人怀疑。是否现场就没有抢劫案件发生,而只是打架呢。

第四,李某作为廖某的朋友,其年龄才14岁,况且廖某陈述称其为自己的女朋友,则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令人怀疑。

三、A某没有抢劫的故意,是否存在暴力行为,证据存疑无法认定。

首先,家庭条件不允许A某违法犯罪。

A某父亲早年车祸过世,家里只有务农的妈妈和年幼的三个妹妹,一个16岁在读高中,另外两个都是10岁,在读小学。妈妈长期在家里周边饭店或者建筑工地干杂活。A某自去年来深务工之后,每月定时将工资收入的1000块钱,寄回家,可以说,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作为家里的长子,A某明白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如果A某参与抢劫,为何在其余三人都逃跑的情况下,其还正常的到飞舞KTV上班呢?

四、A某一贯表现良好,性格温和,孝顺父母,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

A某是家里唯一的男性,2011年夏天辍学跟着堂叔黄某来深打工。月工资每月1500多块定时寄回家里1000块钱,通过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飞舞KTV的工作表现证明和其家乡村委的证明可知:A某一贯懂事孝顺,为了支持同时考上高中的妹妹读书,A某主动放弃读书的机会出来打工。既是为母亲分担经济压力,也是为妹妹能更好的读书。

在深工作期间,A某工作努力,通过律师向法庭提交的唐某的调查笔录及工作证明可知:其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平时工作捡到钱包、手机都主动上交,其平时的为人也是谦虚谨慎、与人为善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希望您们能设身处地的为A某这位刚刚17岁就开始扛起家庭责任的未成年人一个说清事实和洗清冤屈的机会!谢谢!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2014-07-26 00:53: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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