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从四川来到佛山打工的农民工,今年41岁。4年多前,经老乡介绍,来到一家建筑材料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跟李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缴纳过社会保险。
2015年8月,单位老板因赌博输了很多钱,为了还赌债,他把公司转卖给一个东北人,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也随之更换了。新老板来了以后,说我们干活不卖力,工资又高,就于9月底把我们十几个职工都辞掉了。我们一起去找新老板,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可新老板说我们都是以前的老板招聘来的,经济补偿要由前老板支付,此事与他这个新老板无关。像这种情况,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纳社保的费用,该由谁出?
【律师解析】
李某于4年多前到公司工作,公司虽然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李某与公司建立用工关系的情况,双方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您所在的公司,并不是老板个人。《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由此可见,李某所在公司的原老板将公司转卖给新老板,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现在新老板代表公司要辞退李某等,首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并履行法定程序;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公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新旧老板变更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的费用承担主体仍是李某的公司,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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