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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刘新涛与张茜原系夫妻,婚后生有两子刘平、刘萌,一女刘素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系刘新涛与张茜婚姻存续期间取得。
2006年2月1日,张茜因死亡注销户口。2008年7月21日,刘新涛作为出卖人,刘平、刘萌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将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成交价格为28万元。刘平、刘萌于当日交纳了相应税费。
2008年8月17日,刘新涛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经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核对,认为涉案房屋买卖符合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的规定。
2009年8月29日,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刘平、刘萌名下。
2014年12月22日,刘新涛和刘平、刘萌的关系出现裂隙,因此刘新涛将两个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08年7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件。
庭审过程:
刘新涛起诉称其在收到刘平刘萌的欺骗和威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刘素素和刘新涛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刘平、刘萌则在法院中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合法有效,且签订合同时房屋的其他继承人并未主张房屋部分享有的继承份额,因此刘新涛有权签订合同,因此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平、刘萌向法院递交了刘素素于2015年1月28日在美国俄亥俄州作出并于2015年2月2日经我国领事认证的声明两份,其中一份声明载明:“本人刘素素是刘新涛与张茜所生之长女,是刘平,刘萌之姐。母亲张茜已于2005年1月去世。本人现声明将本人对张茜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全部转由刘萌、刘平共同继承。另位于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是2008年刘新涛与家人(所有张茜的继承人)商议后无偿过户给刘平、刘萌共同所有,当时本人在美国,本人的父亲刘新涛以及弟弟刘平、刘萌均向本人告知过这些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
另外一份声明载明:“原告刘新涛与被告刘平、刘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人不请求参加诉讼。本人是刘新涛的女儿,作为刘平、刘萌的姐姐,放弃对我生母张茜的财产继承,并将属于我的继承份额转归刘平、刘萌共同继承并共同所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
驳回刘新涛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新涛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通过房屋买卖形式进行过户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刘新涛和刘平、刘萌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刘新涛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为:双方在未进行继承析产的情况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处分,刘平、刘萌对刘新涛是否有权进行处分并未查实,因而刘平刘萌存在过错。同时刘新涛在签订合同时受到欺诈和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综上,刘新涛主张其签字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因此合同无效。
本案在庭审中,刘平刘萌已经递交了刘素素的声明,其声明表示房屋过户时系征得刘素素本人同意,刘新涛对该声明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故刘新涛与刘萌、刘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过户行为,并非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也未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刘新涛以此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未予支持。
对于刘新涛主张其签订上述合同时,受到欺诈胁迫,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采信,故刘新涛此项主张,法院亦不予采纳。
对于刘新涛主张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因本案中,刘新涛以其自己名义而非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故其行为本身非代理行为,亦不构成无权代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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