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计算及累计病休方法

医疗期的计算及累计病休方法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YFA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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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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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YFA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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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7: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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