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名后工龄怎样算

公司改名后工龄怎样算

 

公司变更了名称和法人,但劳动者的工作并未有任何改变,那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从入职时计算,还是从入职新单位时计算?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Xo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基本案情】 Xo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陈某于2005915日入职佛山市高明区某包装厂担任锅炉工,20105月,单位注销了包装厂,重新注册了某包装有限公司,但陈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均未变更,工资3466元每月,签定劳动合同,买有社保,于2014124日春节放假前的最后一天上班,公司老板通知陈某因锅炉车间要撤销,让陈某另行找锅炉工作,假期不用回来上班,并在当天进行公司财物交接而离开单位,于2014916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9336元。 Xo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公司答辩】 Xo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单位认为应从2010年新公司的注册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Xo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仲裁裁决】 Xo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解除了劳动合同,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466.8×8.5个月=29467.8元,从2005年起计算经济补偿金 Xo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官解析】 Xo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虽然包装厂与被告的有限公司分属独立的用工单位,但是从相同的投资人及被告的自认内容可见两企业具有一定关联,被告应对其重新招录原告及原工作单位有否支付经济补偿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本院认定原告的工作年限应自入职包装厂时起算。本院认定原告自20059月入职,故原告的工作年限计算为8年零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会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会经济补偿29467.8元(3466.8/X8.5个月)。对于原告的过高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Xo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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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7: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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