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市,女友“人工流产”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

在佛山市,女友“人工流产”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

 

[案情]
张某与李某都是在深圳的打工仔,相同的环境让他们互相帮助并相爱了。年轻的激情难以控制,不久后便同居了。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的激情慢慢地减退了,他们之间的摩擦随着双方的深入了解也越来越多。可是当李某想彻底了断他们之间关系的时候,她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即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张某。而张某听说后却没有说什么,李某一气之下自己到医院终止了妊娠。之后,张某不仅没有照顾李某,反而终日不见身影。为此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因流产花去的医疗费及营养费等计3000元。

[分歧]

女友人工流产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李某造成的身体巨大创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擅自到医院终止妊娠,又不想与张某结婚,且他们之间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应由张某担责。

[管析]

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但是张某不是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分担责任。

首先,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于李某与张某之间无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的生育条件,所以李某有权自行作出决定不生育子方,也是其义务。

其次,由于终止妊娠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对于双方来说都没有过错,但是张某应当对李某予以适当的帮助和补偿,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三,恋爱,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的约束力,哪怕双方如胶似漆。如果一方受到伤害,只要另一方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他(她)就不用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只能用道德义务来约束,所以,张某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是分担相关的费用。

2014-07-26 00:50:3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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