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关部门撤销而解除劳动者,单位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且不承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如何办?应得到哪些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5年9月15日入职佛山市高明区某包装有限公司担任锅炉工,工资3466元每月,签定劳动合同,买有社保,于2014年1月24日春节放假前的最后一天上班,公司老板通知陈某因锅炉车间要撤销,让陈某另行找锅炉工作,假期不用回来上班,并在当天进行公司财物交接而离开单位,于2014年9月16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9336元。
【公司答辩】
公司没有解除陈某,给陈某安排了新工种,但陈某不上班,公司按连续旷工6天,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合法解除了陈某。
【仲裁裁决】
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解除了劳动合同,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466.8×8.5个月=29467.8元。
【律师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者,又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且不承认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会以没有证据证明非法解除,而以协商一致解除赔偿经济补偿金,如果被单位非法解除,要及时保留证据,并到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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