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某诉称,2012年5月5日,周某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其借款100万元,由孙某某、缪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某某将借款交付给周某某后,周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据。但是借款到期后,周某某迟迟不偿还借款本金及使用费,给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由孙某某、缪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94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3年3月1日的利息。
我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中,我方通过提交录音、法院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申请法院对签字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等一系列的专业程序,使二审法院查明了事实,二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此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打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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